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處罰

有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後會有逃逸行爲,而此時如果導致受害人死亡的話,需要知道受害人是因爲逃逸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還是因爲之前的肇事行爲死亡。不同的情況下對肇事者的處罰不同。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的該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處罰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的量刑起點爲:

1、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爲有期徒刑四年;

2、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3、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4、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爲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6、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爲。

1、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2、客觀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爲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爲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爲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導致受害人死亡後,肇事者又有逃逸行爲的處罰,按照法律的規定,此時逃逸屬於嚴重情節,起刑點爲3年有期徒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