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公家車肇事逃逸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現在很多單位都有公務用車,員工出門辦事的時候經常開。公車的使用應該統一管理,員工擅自開車導致交通事故逃逸的,當事人會被追訴法律責任。那麼,私自開公家車肇事逃逸面臨什麼樣的責任?構成違法的,會被行政拘留,如果是犯罪活動,則會被判刑,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私自開公家車肇事逃逸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私自開公家車肇事逃逸面臨什麼樣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二、員工私開公車發生肇事逃逸單位是否有責任?

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機動車責任糾紛中是否承擔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即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三、交通事故逃逸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爲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爲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爲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爲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

綜上所述,員工私開公車出行發生事故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企業管理存在問題的話,承擔部分責任。肇事逃逸的處罰分爲行政和刑事處罰,當事人被罰款並且吊銷駕駛證,構成犯罪的,檢察院移送給法院審理,法院根據事實作出量刑,最高可以判處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