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肇事逃逸頂包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輕微交通肇事逃逸頂包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輕微交通肇事逃逸頂包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包”的行爲,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會受到行政處罰。二是在肇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涉嫌構成包庇罪。依照包庇罪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相應處罰。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條文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爲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輕微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有些時候民衆也是太過於低估我國司法工作人員的智商,就算是頂包人自己到公安機關去自首,那公安機關也不會連調查都不調查就直接對前來自首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的,所以代替當事人頂包不但不能免去肇事逃逸人的法律責任,頂包人和逃逸人都要爲此付出法律代價,也希望大家不要有這麼無知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