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2、行政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3、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爲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纔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輕微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