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逃逸後,對方全責怎麼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逃逸後,對方全責怎麼處理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輕微交通事故逃逸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爲。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第一,行爲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釋》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即使逃逸,亦不屬於其範圍。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爲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爲。換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第三,行爲人主觀上是爲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第四,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爲。輕微交通事故逃逸怎麼處理參考如下,一、交通肇事逃逸對事故責任的影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e;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爲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認爲,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強險條款》也未將機動車肇事逃逸列爲除外責任,在已經確定保險公司承保後,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當事分支機構則認爲,機動車肇事逃逸《條例》已有明確規定,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社會救助基金是國家透過各種方式籌集的用於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種公益基金。目前,有關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正在制定當中,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設立。在得不到社會救助基金及時救助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及司法機關暫時將本應由社會救助基金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1991年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廢止。因此,對於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肇事逃逸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情況,該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應由救助基金承擔的墊付責任,並可提出相應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