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交通肇事後逃逸與逃逸緻人死亡

交通肇事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所有的交通肇事案例中,有不少肇事者有逃逸行爲,甚至逃逸緻人死亡。鑑於人們經常混淆交通肇事後逃逸和逃逸後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文針對這一情形作如下闡述。

區分交通肇事後逃逸與逃逸緻人死亡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刑法與舊刑法相比,對於交通肇事罪,對交通肇事後逃逸及逃逸緻人死亡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含義及認定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含義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以後,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對被害人實施積極救助,反而逃跑 ,棄被害人於不顧的行爲。

(二)關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判斷一行爲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應着重 從以下幾點把握:

(1)、行爲人的交通肇事行爲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爲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爲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爲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爲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爲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爲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爲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爲人的逃逸行爲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爲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後,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因爲害怕承擔高額醫療費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而畏罪逃跑,對此行爲應如何認定,有的認爲,逃逸應界定爲逃離事故現場,而有的則認爲肇事發生後爲逃避法律打擊而逃跑的行爲均應認定爲逃逸。筆者認爲,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爲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爲逃離現場,那麼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爲就得不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爲的懲處。因此,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逃逸緻人死亡”的含義和認定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爲。較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性質更爲惡劣,危害更爲嚴重,因爲這種行爲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判斷一行爲是否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要看這一行爲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果該行爲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談不上“因逃逸緻人死亡”;如果該行爲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則需要進一步分析逃逸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如果死亡結果與逃逸行爲無關,即無論行爲人逃逸與否、救助與否,均不影響被害人死亡,則不應認定爲“因逃逸緻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處理;如果行爲人的逃逸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因爲行爲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則應認定行爲人“因逃逸緻人死亡”。

實踐中發生的交通肇事後逃逸,小編認爲大致可分爲以下幾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相應的定性和處理。(1)行爲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爲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爲逃避處罰而逃逸。行爲人雖有逃逸行爲,但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爲人的行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爲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爲人並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爲了逃避處罰,置被害人的生死於不顧而逃逸,行爲人雖有逃逸行爲,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爲人的行爲應當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爲人肇事後,致被害人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搶救,受害人的生命也無法挽救,行爲人爲逃避責任而逃逸,對死亡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行爲人的逃逸行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實質上的因果關係,也不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爲人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爲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後,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爲人的兩行爲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爲人肇事後,逃逸途中以儘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爲故意,其行爲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爲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5)行爲人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如將被害人放在不易被發現的地方,自己駕車逃跑,使被害人處於無法得到救助的環境中,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行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逃逸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但在辦案實踐中,判斷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簡單。首先要看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前還是之後,如果發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屬於逃逸緻人死亡。若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後,如果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也無濟於事,則判斷二者的關係也不困難。但對於損傷不是特別嚴重,受害人爲老年人、生前曾某種嚴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判斷二者的關係往往比較困難,這類案件肇事者與受害人家屬往往爭議較大,肇事者往往認爲系損傷嚴重而死或認爲主要系自身體質問題而死,而死者家屬則往往認爲系延誤治療而死。筆者認爲,認定是否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一要在案發後,及時調查瞭解案發經過,案發到死亡經過的時間、發現時死者的情況、送往醫院時的情況以及對死者的救治經過,以綜合判斷死亡與逃逸的關係;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應的醫學鑑定機制,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依據醫學科學理論準確認定死亡原因、結果與逃逸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三是及時進行法醫學鑑定,必要時要透過屍體解剖以判明死因,爲案件準確定性和公正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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