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交通逃逸後自首的行爲

逃逸後自首有以下情形:

怎麼認定交通逃逸後自首的行爲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四)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爲刑事案件並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

行爲人爲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

行爲人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