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會怎麼進行處罰

一、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會怎麼進行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會怎麼進行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已經既遂,是交通肇事後逃逸,不逃逸的話是3年以下,逃逸就是3年以上了,所以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但有自首行爲,所以會從輕減輕處罰。應該會在3年以上的範圍內,適當從輕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爲。

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逃逸以後又主動自首怎麼認定這種行爲

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因爲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爲自首。至於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爲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爲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一般認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發生交通事故後建議主動報警,如果有逃逸的行爲,那麼是屬於加重犯罪的行爲,但是如果能夠在之後進行自首,如實的供述自己的行爲,並表示願意接受調查和處罰,那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