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後自首怎麼處罰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後自首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罪逃逸後自首怎麼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自首行爲,可以減輕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爲人只有違章行爲,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三、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主動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或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歸案後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經過,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都應以投案自首論。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在事故發生後,司機的義務應當是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如果事故屬於是重大事故,其後果達到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對自首的規定,並沒有對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爲人在實施過失犯罪後,即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傷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門投案,並如實陳述事實經過的行爲,其行爲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應依法認定爲自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