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暫扣駕駛證行駛證

交警暫扣駕駛證行駛證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警如何暫扣當事人的駕駛證

所謂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並不一定負有事故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出示暫扣憑證。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開具暫扣憑證;

2、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爲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3、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

4、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後,應當場發還。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與註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不是一回事,因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有些情況下交警對駕駛證的扣留,屬於暫扣行爲,而這也不是一種違章處罰。根據有關規定,對於扣留駕駛證的,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超過18個月,也就是說最多18個月之後,就需要退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