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實習期獨自上高速連環追尾付全責 車輛維修費損失5萬元保險公司拒賠償 保險合同糾紛訴法院 經調解保險公司賠償部分損失


新手實習期獨自上高速連環追尾付全責 車輛維修費損失5萬元保險公司拒賠償 保險合同糾紛訴法院 經調解保險公司賠償部分損失


案情簡介

原告小劉於2013年8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併購買了新車。國慶節載家人到深圳海濱遊玩,因市區內高速路上嚴重堵車,不慎追尾前車造成四車連環相撞,交警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於購車時爲新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後,原告投保車輛及事故中無責的第三方三部車輛共產生了維修費5萬多元,原告將理賠所需資料備齊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原告持實習駕駛證上高速無相應駕齡人員陪同爲由拒賠。原告認爲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不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託李瓊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共5萬多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基本爲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查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證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否則投保人可主張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不生效。但在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實際情況中,大多數時候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並未實際向投保人履行解釋說明保險條款的義務,但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商往往透過在保費計算表、投保單等檔案中直接印刷“投保人聲明”的文字來宣稱投保人確認保險人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只要投保人在此檔案中籤字,即表明保險人已履行解釋說明義務。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即保險代理機構(汽車銷售公司)在代辦原告車險時讓原告簽訂的《保險費計算表》的投保時間存在錯誤,保險公司要求代理機構對錯誤修正後由客戶補簽名,但原告並未簽署內容正確的保費計算表。因此原告律師提出雖然在《保險費計算表》的下方不明顯處有“投保人聲明”的內容,但不能據此證明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本案爭議焦點之二,實習期無相應駕齡人員陪同獨自上高速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在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汽車損失保險的條款中均沒有將此明示列舉爲免責事由,但保險公司主張,該情形屬於保險條款免責事由中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該條款屬於兜底性條款。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爲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合同及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原告實習期獨自上高速屬於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中李瓊律師提出對本案關鍵證據,即原告購買保險時4S店讓原告簽字的《保險費計算表》存在重大瑕疵,該保費計算表所記載的投保時間並非是原告車輛的投保時間,因此不能據此證明被告履行了向原告解釋說明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的義務。二審法院部分採信了上訴人(原告)律師的意見,但因爲原告實習期無相應駕齡人員陪同獨自上高速是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安部第123號令即《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65條的新規定,原告存在違法行爲,從法律的價值取向原則原告的行爲不應得到保護及認同。但原告在投保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原告簽字的《保險費計算表》存有重大瑕疵,從解決個案角度,二審法官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最終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原告三分之一損失,二審調解結案,爲原告挽回了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