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補助金是一次性發放六個月嗎
失業補助金並不是一次性發放六個月。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1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二、違規領取失業金如何處罰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
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爲主要表現爲:
1、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
2、僞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
3、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
這類行爲的共同特徵是:
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透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佔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爲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爲,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失業保險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對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
所謂情節輕微,一般是指行爲人具有騙取時間較短,數額較小,行爲系首次發生,主動交待問題並退還所騙待遇等情節。
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爲人騙取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曾經因騙取行爲受過處罰仍不改過,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等情節。
對具有這些情節的行爲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除責令其退還外,還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經辦機構應及時通報司法部門。
這裏要注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因此可知失業補助金並不是一次性發放六個月,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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