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領工資構成什麼犯罪

掛名領工資構成什麼犯罪

一、掛名領工資構成什麼犯罪

掛名領薪酬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國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得所謂薪酬以受賄論處。違法。

一是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的,這與直接接受財物沒有實質區別,應以受賄論處。

二是特定關係人雖然參與工作但領取的薪酬明顯高於該職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質屬於變相受賄,但考慮到當前一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薪酬發放不規範,如何認定實際領取的薪酬與正常薪酬是否相當以及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均存在困難,故相關法規對這種情況暫沒作規定。

三是特定關係人正常工作和領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財物問題,不能以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

三、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重點在於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爲,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具體包括:

(1)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透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限;

②利用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爲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③利用、憑藉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爲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後兩種行爲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爲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係,諸如朋友關係、親屬關係,則不屬於職務之便的範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2)索取或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後收受。不管採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本罪成立。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爲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爲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併罰,應以一罪論處。

(3)爲他人謀取利益

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採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爲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爲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於意在爲他人謀取利益。

(4)數額較大

數額在5000元以上。

2、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就要確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包括:

(1)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2)“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掛名領薪酬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國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得所謂薪酬以受賄論處。以上就是關於掛名領工資構成什麼犯罪的相關介紹。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