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責任限額問題。
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標準,全國統一責任限額爲12.2萬元。
其中,車方有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
車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100元。
二、交強險責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強險是不分責任的。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按過錯分擔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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