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例如:北京市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1706元。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1706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173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爲1760元。
代通知金標準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具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等情形的,單位可以向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失業保險金標準是什麼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檢視本站的其他普法內容,或者也可以諮詢律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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