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處罰決定書丟了如何辦
處罰決定書丟了可以本地交警隊補開,補開後再繳納罰款。
交通違章罰單丟了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在15個工作日內到交警大隊繳納罰款,不過如果超過15個工作日,自第16個工作日開始,每日將被收取百分之3的滯納金。所以丟了只是不能網上繳納罰款。
違章罰款的繳納方式有:
1、現場處理,一般來說接到罰單後的三天,帶着駕駛證、行車證、現金或銀行卡去當地行政大廳或交警隊去現場辦理繳納罰款;
2、網上辦理,具有網上警局業務的,可以進入之後用銀行卡進行繳費;
3、不要延遲日期,以免生成滯納金,加重經濟損失。
汽車違章處理方式:
1、準備材料。
如果只是被電子眼拍照,只拿行駛證就可以;如果是超速違章,要準備行駛證、駕駛證及各自的複印件一份;如果是被貼條了,要拿着出發決定書和行駛證。
2、去車管所。
準備好材料後,去車管所查一下是不是真的違章了,看看照片,然後填寫確認書。
3、交罰款。
拿着確認書去車管所制定的銀行去交罰款,去指定銀行的任意一家分行都可以。一般在自動取款機就可以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二、對交通處罰不服如何辦
當事人對於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具體複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被申請人。
三、交通事故逃逸處罰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逃逸的會對行爲人實施以下處罰:
一、如果逃逸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的,則對逃逸方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拘留。
二、如果逃逸方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且導致一人以上重傷的,則構成犯罪,對逃逸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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