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違法強制措施記錄怎麼處理
強制扣留車輛的記錄是屬於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罰記錄的影響是比較少的,處理好相關的違法行爲就沒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覈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爲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
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爲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爲,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爲違法爲前提;
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爲,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爲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
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爲,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爲。
3、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爲,它是爲保證最終行政行爲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
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爲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
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爲。
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
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強制扣留車輛的記錄是屬於行政處罰記錄,一般來說行政處罰記錄算是比較少的,只要處理好相關的違法行爲就可以了,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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