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職務侵佔罪,黃XX、劉X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

王X職務侵佔罪,黃XX、劉X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王X,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於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漢族,中專文化,原系龍巖市XX公司員工。因本案於2013年5月28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鄭XX,福建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於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本案於2011年11月30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8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2年12月23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解除取保候審,2013年5月22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盧坤,福建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X,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於福建省長汀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本案於2011年11月30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8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2年12月23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解除取保候審,2013年5月22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吳XX,福建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X,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於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漢族,中專文化,農民。因本案於2011年11月30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8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2年12月23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解除取保候審,2013年5月22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陳XX,福建XX律師。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公刑訴(2014)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犯職務侵佔罪,被告人黃XX、劉X、張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連X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X及其辯護人鄭XX、被告人黃XX及其辯護人盧坤、被告人劉X及其辯護人吳XX、被告人張X及其辯護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間,被告人王X利用其擔任龍巖市XX公司鍍鉻車間主任的職務便利,將龍巖市XX公司委託龍巖市XX公司進行鍍鉻加工的半成品活塞桿截留了136支,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按鋼材重量以每公斤4.8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黃XX、劉X(曾用名劉XX)、張X。上述活塞桿136支,經鑑定價值計41840元。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黃XX、劉X、張X在轉移贓物途經龍巖市新羅區龍州XX時,被龍州工業園區警務站的治安隊員查獲並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活塞桿57支。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等書證、證人鄧某等人的證言、鑑定結論、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王X利用擔任龍巖市XX公司鍍鉻車間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其經手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價值計4184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XX、劉X、張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購買,價值計41840元,其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均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X、黃XX、劉X、張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

被告人王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X具有自首情節;2、被告人王X屬初犯;3、被害單位的損失已追回;4、建議對被告人王X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X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黃XX當庭自願認罪;2、未給被害單位造成損失;3、被害單位具有一定的過錯;4、建議對被告人黃XX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X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2、未給被害單位造成損失。

被告人張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X屬初犯,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2、涉案財物已追回;3、建議對被告人張X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間,被告人王X利用其擔任龍巖市XX公司鍍鉻車間主任的職務便利,將龍巖市XX公司委託龍巖市XX公司進行鍍鉻加工的半成品活塞桿截留了136支,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按鋼材重量以每公斤4.8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黃XX、劉X、張X。上述活塞桿136支,經鑑定價值計41840元。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黃XX、劉X、張X在轉移贓物途經龍巖市新羅區龍州XX時,被龍州工業園區警務站的治安隊員查獲並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活塞桿57支。次日,公安機關向被告人黃XX、劉X、張X提取上述全部活塞桿,並已歸還被害單位。

另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王X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X、黃XX、劉X、張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及情況說明,營業執照,龍巖市XX公司出具的證明、工資表及相關賬單,扣押清單及照片,發還清單,記賬清單及產品出庫單,辨認筆錄,價格鑑定結論書,證人黃XX、黃XX、邱X、翁X、鄧某、陳X、楊X的證言,被告人王X、黃XX、劉X、張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X利用職務便利,將其經手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價值計4184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黃XX、劉X、張X明知是贓物仍予以購買,價值計41840元,其行爲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王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XX、劉X、張X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積極退回所收購的贓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X具有自首情節等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採納。被告人黃XX的辯護人提出被害單位具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採納;但提出被告人黃XX當庭自願認罪等其他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採納。被告人劉X的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張X的辯護人提出的兩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理由充分,均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黃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劉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熊盛賀

人民陪審員蘇新生

人民陪審員郭靜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胡X(代)

附法律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