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廈門醉駕183怎麼判刑
醉駕酒精含量超過80mg,涉嫌危險駕駛罪;
依法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宣告緩刑。
至於是否宣告緩刑,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詳情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酒駕怎麼處罰
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當事人只是普通的醉酒駕駛,那麼對當事人的處罰很有可能就是單處罰金或者是處拘役,但如果當事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經達到了183mg,那麼是屬於非常危險的匯兌同路的交通安全參與者都造成巨大的威脅,因此對當事人的處罰一定會很重,所以除了罰金之外,很有可能還會被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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