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拘役期間是不能交社保的,且判處拘役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三、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拘役雖然是一種較輕的刑事處罰,但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沒辦法繳納社保,對於用人單位來講,也具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過,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間每個月都能回家1~2天,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的,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