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賠償是否有上限?

一、解除勞動關係賠償是否有上限?

解除勞動關係賠償是否有上限?

1、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最高數額爲職員二十四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二、什麼情形下單位需要向職員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是諸如單位發放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的法定情形出現之後,單位纔有可能需要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職員在向單位索賠的時候,需要拿出相關證明自己已經滿足了法定獲賠條件的證據,證據不足的,通常不能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