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補打強制措施憑證有效嗎
交警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時,如果採取強制措施的,可以補辦批准手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採取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
(一)、
(二)、
(四)、
(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爲送達。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爲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步驟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裁決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處罰。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可以補辦強制措施手續的,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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