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處罰程序有什麼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的,一般是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無需兩名交警即可以作出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二、簡易處理車輛交通事故的程序是什麼
(一)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
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
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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