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能否合休產假
目前的法律規定還沒有具體的關於夫妻合休產假的規定。所以現在夫妻合休產假是沒有法律支援的。根據國家衛建委的答覆,夫妻合休產假還在爭取中,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產假分類必須享受的假產假:
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前檢查: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工間休息:
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
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可以請的假產前假: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
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目前的法律規定還沒有具體的關於夫妻合休產假的規定。
所以現在夫妻合休產假是沒有法律支援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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