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是什麼
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自己責任應以過錯爲責任構成要件,而且應以過錯責任爲最終構成要件。機動車一方有過失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失即無責任。只有在依照優者危險負擔規則,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時,纔不需要確定機動車一方存在過失。
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自己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實行普通的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人必須就機動車一方具有過失進行舉證,否則不能獲得賠償,對過錯既不能採取推定形式確定,也不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認定的路權原則是什麼
路權即交通參與者的權利,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一定空間和時間內在道路上進行道路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可分爲上路行駛權、通行權、先行權、佔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後果是什麼
1、當事人交通肇事逃逸,一般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爲的,不予減輕。
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有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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