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交警蓋章,交警就負責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一般情況下,反悔是無效的。反悔賠償協議,必須有正當理由,如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銷“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啓動新的維權程序。無正當理由,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爲,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二、簽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般而言,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援。但如果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允許當事人有條件地反悔。
1、協議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2、協議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該怎麼辦
1、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懷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有權利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在實踐中,交通大隊的上一級交管部門,是指各地市級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很少對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變更或撤銷決定的。
3、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據職權對交通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援。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一般是按照雙方協商的意願進行規定的,交通部門一般負責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如果對認定書有異議,可以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