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職務侵權責任被告搞錯怎麼辦?

一、職務侵權責任被告搞錯怎麼辦?

民法職務侵權責任被告搞錯怎麼辦?

職務侵權責任被告搞錯可以撤訴,然後重新的起訴。職務侵權作爲特殊侵權行爲的一種,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實施的侵權行爲。此類侵權行爲的特點是責任主體與行爲主體相分離,承擔責任的人不是直接實施侵權行爲的人,是爲他人的行爲負責的替代責任。

認定一具體侵權行爲是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應主要從以下兩方面考慮:其一,行爲主體是否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其二,侵權行爲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時。當此二項條件同時滿足時,即可初步判定侵權行爲爲職務侵權,除非行爲人或其所供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爲是個人行爲,與相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關。

二、侵權責任主觀過錯的怎麼認定

1、歸責原則方面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纔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爲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條件的。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侵權行爲的話,那麼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但是被告的主體一定要是正確的。如果被告主體錯誤的情況之下,那麼按照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可以不會起訴的。所以對於原告來說的話,可以自己主動的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