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不是需要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視具體情況而定。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過錯的例如僱傭、掛靠、無償借予第三人等情況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情況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駕駛人酒駕發生交通事故乘車人有責任嗎
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乘車人是不是有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論,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乘車人不知道駕車人酒駕的,乘車人無責任;第二種是明知酒後駕車是違法的,但不勸阻或縱容酒駕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乘車人有連帶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駕駛行爲,乘車人明知駕車人酒駕,不僅不予阻止,還乘坐其車輛,其行爲雖不能定性爲強迫和指使,但應認定爲縱容,因此,乘車人主觀上有過錯。
駕駛人在飲酒狀態下,對自己的行爲認識往往比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極易出現交通事故,給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極大的隱患。許多人在明知駕駛人處在飲酒甚至是醉酒狀態,不僅不制止,反而對交通肇事抱有僥倖心理,慫恿駕駛人酒駕,一定程度上對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縱容”和“推波助瀾”的作用。
駕駛人飲酒後,同行人如果對駕駛人進行善意勸阻或制止,則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傷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風險,保護了他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需要承擔責任
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爲了社會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損失,在不得已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行爲。從它的後果看,是犧牲了較小的利益而保護了更大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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