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拘役多長時間合適
醉駕拘役一般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上,醉駕屬於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危害駕駛罪的範圍,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是需要從嚴處罰的。
醉駕拘役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
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說,如果醉駕被判處拘役的話,期限爲1個月到6個月,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也不能超過1年。
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什麼情況下加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駕駛人員存在醉駕的行爲,必須對道路安全駕駛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特別是可能引發重大的交通事故,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都造成了威脅,具體情況下應當由交警立即對存在醉駕的駕駛人員進行控制,並依法進行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爲,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將駕駛人員喝酒駕車的行爲,劃分爲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檔次,此時不同的檔次,所受到的處罰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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