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事故頂包是否負刑事責任
單方事故頂包是否負刑事責任,要看交通事故是否構成犯罪而定,如果不構成犯罪的,頂包者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爲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A、實施重大過錯交通違法行爲的,負事故主要責任;
B、實施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爲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C、實施同類型過錯交通違法行爲的,負事故同等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5)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6)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
所以單方事故頂包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單方事故是否構成犯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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