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自付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人傷自付範圍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由雙方保險對對方進行賠償,交強險不夠賠付的,由各自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人傷的情況下,一般是不需要個人賠償的,但如果超出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額度,則需要由個人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另外,涉及到交通事故人傷的認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情況來決定賠償的情況。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限額先行賠償,不夠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可以要求的主要賠償項目及標準有: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級傷殘按照20%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此時是會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後果的,所以對於受害者的賠償。是可以分爲財產損失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三個方面的,無論是哪個方面的賠償,此時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順位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