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駕駛證強制措施未裁決怎麼處理
公民對行政強制措施有異議的,在申請複議期間未作出決定的,如果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可以中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覈。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公民對行政強制措施有異議的話在申請複議期間未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如果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可以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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