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車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超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超車變道導致事故的,如果前車是在自己的車道正常行駛的,由後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前車壓線行駛的,根據雙方對於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具體以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爲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怎麼歸責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並不只適用過錯責任這一種歸責原則,在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1、事故雙方均爲機動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各自賠償責任;第
2、事故雙方分別爲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先推定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一方能夠舉證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即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對於交通事故受害人也要承擔至少10%賠償責任,此即爲機動車一方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但也有一種例外免責情形,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方的自殺、自殘及“碰瓷”等故意碰撞機動車的行爲所引發,機動車一方可以對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要怎樣審查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的審查如下:
1、對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時,審查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判斷,首先要確定的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與認定事實的證據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並且對該事實證據作出具體的分析。如車輛的駕駛員是否爲車輛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駕駛員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有無駕駛無號牌車輛或駕駛不符合行駛技術要求的車輛的行爲、有無無證照駕駛等違法行爲等;有無在緊急情況下,駕駛員出於社會公益,比如爲救災、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擔事故責任,應由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的情況。
2、沒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時,審查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如因當事人的行爲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如因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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