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勞動糾紛期限多長時間?
處理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是1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糾紛可以請哪些組織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三、如何避免勞動糾紛?
1、建立規範的勞動合同關係。
2、約定明確可行的違約責任。
3、不要隨意辭退試用期間的員工,也不要在效益不好時隨意裁員。
4、不要隨意對員工調崗調薪。
5、透過合同約定保護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
6、設立勞動合同終止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建立健全合理的企業管理制度。
8、過錯辭退中有關證據的保全和收集。
事實上,超過一年也不不是不能再處理勞動糾紛,但是,員工或者用人單位在明知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一年內都沒有任何維權行爲的,超過仲裁時效後很有可能會喪失勝訴權。發生勞動糾紛後,勞資雙方應該及時在法定範圍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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