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延安中XX。
法定代表人郭X,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段XX,山西振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王夢麗,山西振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住所地長治縣郝家莊鄉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職務總經理。
申請人於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給付欠款906XXXX3121.13元。
本院審查認爲,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依照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特發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XX公司欠款906XXXX3121.13元。
案件受理費165055元,由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承擔。
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李明
審判員趙傑
代理審判員裴國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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