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根據事故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爲是否違反交通法規等來劃分。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劃分標準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按下列標準劃分: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的賠償責任,對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對方承擔40%的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對方承擔60的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第二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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