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哺乳假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哺乳假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員工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的,按七成發。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爲由降低其工資待遇。且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的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

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二、產假工資標準是什麼?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哺乳假的工資按照正常工資的80%發放,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需要全額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由單位支付,而是由社保局支付生育津貼。休多長時間的產假,就可以領取多久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支付的工資不足員工的正常工資,剩餘的部分由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