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傷殘等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未達到傷殘等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未達到傷殘等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未達到傷殘等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不同項目有不同的賠償的標準,車禍員沒有造成傷殘的,可賠償交通費,誤工費,財產損失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什麼?

1、現場勘查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確保安全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現場位置後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工作。現場勘查記錄應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2、責任認定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若對責任認定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3、處罰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執行處罰。

4、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爲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發生了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雙方當事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比例,這樣的話才能夠進一步的確定雙方的賠償的金額。通常情況之下是需要對醫療費用,誤工費用,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費用來進行一定的賠償,一般情況之下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損失來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