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拘役後還有監管嗎?

醉駕拘役後還有監管嗎?

一、醉駕拘役後還有監管嗎?

不監管。服刑期滿後,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會後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

當犯罪嫌疑經人民法院審判被定罪量刑後,如果需要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需要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罰就會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決期限自然就會刑滿釋放,對於這類人員通常就叫做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會後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

根據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爲其生活、勞動和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

刑釋、解教人員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幫教組織,落實幫教責任,制定幫教措施,刑釋、解教人員的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幫教工作。

二、醉駕如何處罰?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判處6個月拘役。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醉酒駕駛的行爲十分危險,所以機動車駕駛人員在喝酒之後一定不能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如果是酒後駕車的,一般情況下會被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比如說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等,就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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