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交通事故立案後怎麼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經現場期查,屬於交通事故的,經事故處理負責人同意立案:
立案後,應當進行調查詢問,檢驗鑑定,事故認定,處罰當事人等程序,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認定後向公安機關移送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報捕和起訴,並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接到當事各方的書面申請後,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對未接到申請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具體開庭時間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送達開庭時間的傳票給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訴要注意什麼
1、明確賠償主體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如果告的對象錯誤,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和保險公司。
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爲共同被告一併起訴。
如果車主是單位,應將單位一併作爲被告告上法庭。
2、準備好充分的證據案件起訴至法院時,對主張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訴訟請求的證據應當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農村戶口受害人,在主張“同命同價”時,更應注意相應證據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瞭然,確實可信,不至於在開庭或證據交換時手忙腳亂,錯失“戰機”。
3、合理索要賠償交通事故中的少數受害人在起訴時,喜歡“漫天要價”,不考慮法律的具體規定,將應當賠的和不應當賠的一併列在民事訴狀中。
甚至認爲,自己“坐地起價”,就是爲了應對肇事方“就地還錢”和“隨意砍價”,“漫天要價”是爲了給以後可能出現的調解留出“討價還價”的空間,否則,對自己不利,對談判不利。
對於那些在事故中有很大損失的人一般都會根據交警給出的判斷向對方索要賠償,而往往賠償的數額問題就是後來訴訟的主要爭議重點,如果責任方給出的賠償不能滿足受損方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