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勞動合同糾紛支援社保賠償嗎
因用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產生勞動爭議的,法律支援勞動者主張社會保險賠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補充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問題發生後,透過私下溝通的方式解決爭議問題。
在勞動爭議中,爭議的雙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須爲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即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透過協商解決爭議,有利於促進問題的快速解決。
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依法開庭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
仲裁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爭議發生後必須經過仲裁,不得直接起訴到法院。
經仲裁依法作出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公司方如不履行,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拖欠繳納社會保險而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舉報投訴,要求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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