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被拘役緩刑執行算結案嗎
首先,緩刑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因爲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因爲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瞭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於對其進行考察教育。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
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二、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飲酒駕車飲酒駕車判斷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於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後,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
飲酒後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醉酒駕車判斷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
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
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透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綜上所述,醉駕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在緩刑考驗期內考驗合格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根據《刑法》規定,醉駕處刑並未排除在適用緩刑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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