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對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要依據犯罪情節進行處罰,例如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1.行爲人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工作的人員。
2.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出於過失。
如果行爲人是故意製造爆炸等事故的,則不構成此罪,而應適用刑法其他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3.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爲保證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制定的管理規定的行爲。
危險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
“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種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類炸藥、雷管、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以及黑火藥、煙火劑、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等;
“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膠水以及各種很容易燃燒的化學物品和液劑;
“放射性”物品,是指鈾、鐳以及其他各種具有放射性能,並能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的物品;
“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鉀等其他各種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毒害的物品;
“腐蝕性”物品,是指硫酸、鹽酸等能夠嚴重毀壞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4.行爲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必須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要依據犯罪情節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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