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和誹謗罪有單位犯罪嗎?

一、侮辱和誹謗罪有單位犯罪嗎?

侮辱和誹謗罪有單位犯罪嗎?

侮辱罪、誹謗罪沒有單位犯罪,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爲,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衆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二、侮辱誹謗罪是不是自訴案件?

侮辱誹謗罪是屬於自訴案件的,就是隻有自己到法院進行起訴了,纔會進行受理的,不過要是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那種的,就不用自訴了,而是公訴案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一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須有捏造一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

三、侮辱罪和誹謗罪有什麼差異?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爲;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侮辱和誹謗罪沒有單位犯罪,一般情況下,侮辱誹謗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者自己去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以按公訴案件進行處理,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管是哪種案件,這種行爲都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