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劃分有時間限制不

一、車禍責任劃分有時間限制不

車禍責任劃分有時間限制不

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期限有嚴格限制。

基於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建議立即報警處理,而交警在接到報警之後,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出具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一般交通事故交警在勘驗了現場之後,需要在10天之內出具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