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交通費民事訴訟期間可以要求交通費賠償。
因爲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所以,民事訴訟期間可以依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要求交通費賠償。
受害人在主張交通費時,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無論是乘坐公共汽車的車票,還是乘坐出租車的發票,票據上載明的時間都必須與其去醫療機構治療、複查等時間能夠一一對應,否則,法院在審查證據的時候,也會將不能與就診時間相對應的交通費票據剔除。
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
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擡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
交通費的確定標準爲實際、合理、必要。
法院一般不會都採信受害人所要求的交通費,而是依職權酌判。
此外,如果不是受傷很嚴重以及特別緊急的情形,法院也不認可打出租車的費用,而只認可乘坐公交車的費用。
二、民事賠償範圍和計算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
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爲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
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爲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
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
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爲限。
4、交通費:
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爲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
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
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爲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爲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述小編爲大家解答了民事訴訟請求交通費可以嗎這個問題,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交通費的。
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等等,當然,如果受到了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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