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並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覈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當在覈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一個月內,將覈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月平均工資調整爲月平均工資。
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爲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者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爲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基數申報及調整時間
各單位可從4月下旬起登入上海住房公積金網的基數調整專欄辦理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
7月1日起開始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
三、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爲各5%至7%。原則上繳存比例爲各7%,企業可以根據滬公積金管委會〔〕10號文所列舉的降低繳存比例的情形,選擇各5%或各6%繳存比例,但應當透過集體協商,形成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專項協議,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表決透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再審批。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爲各1%至5%,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住房公積金緩繳
符合規定情形的企業,可以按照滬公積金管委會〔〕10號文的相關規定,申請緩繳。
四、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五、月繳存額上下限(具體見附表)
(一)度月繳存額上限
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爲2996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爲2140元。
(二)度月繳存額下限
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爲322元。
此外,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爲5136元,月繳存額下限爲322元。
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職工,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透過,可按該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但不低於322元。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調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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