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一天的最長工作時間是哪些
一般勞動者一天的最長工作時間爲八小時,如果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如果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勞動合同最長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最長是沒有限制的,可以一直簽到退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爲三類:
(1)有固定期限,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
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爲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成立,必須是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年齡條件: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達到合法的勞動年齡。
年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達到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能力的條件:指勞動者憑藉自己的智力或體力完成某項工作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合同的內容,分別與有相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訂立,這樣才能保證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
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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