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對方全責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承擔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透過以上的分析,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承擔全部責任時,如果對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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