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輕微傷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一、交通逃逸輕微傷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交通逃逸輕微傷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案件調查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後,認爲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爲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爲調查報告》審覈後,認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爲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爲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爲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爲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爲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爲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爲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後逃逸行爲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後,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肇事導致人員輕微傷的,如果當事人逃逸,則觸犯了法律,其將受到嚴厲處罰。如果是行政處罰,由交警部門執行,對其治安拘留、辦理吊銷駕駛證手續,出具罰款通知單並告知其繳納。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在規定期間內可以提出複議。